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在京外各分院所在地区确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范围的通知

来源:资产监管部|2012-03-20|        【打印】【关闭】

科资函字〔2012〕25号

京外各分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09年认定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已到期,根据《关于授权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和产业化信息统计的通知》(科发院地字〔2005〕218号)的规定,拟在各分院及合肥地区重新认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为保证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加快资产评估备案的进程,结合过去6年认定机构的情况,今后研究所及其各级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应严格按照确定后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范围进行选择,否则原则上不予办理资产评估备案。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选程序及要求

(一)招选程序

本次招选采取研究所推荐,分院筛选,国科控股评定确认的方式进行。

1.研究所推荐阶段(2012年3月20日-4月2日)

各分院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研究所的地理位置,组织研究所对本地区具有相应资质(包括具有评估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等)、规模适中、执业质量高、信誉好和有丰富无形资产评估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推荐,按要求报送材料至分院。

2.分院筛选阶段(2012年4月3日-4月10日)

分院负责对研究所推荐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筛选,并将择优推荐的评估机构报名材料于4月11日前报至国科控股资产监管部。

3.国科控股评选阶段(2012年4月11日-4月30日)

国科控股将在2012年4月下旬,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参评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即由评审委员会按照一定的参考标准(规模、经验、业绩、评估报告等报送材料质量、历史合作情况等),对中介机构进行量化打分并差额确定入选名单。

4.认定结果公布

2012年5月上旬,通过我院和国科控股网站发布最终确定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有效期为三年。

(二)参选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各分院对研究所上报的评估机构按以下条件进行初选(报名登记表中出具推荐意见),按要求的数量将初选入围机构的报名材料报国科控股:

1.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资产评估公司,本市属地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多地有分支机构者优先考虑)、纳税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

2.具有国家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包括土地或房产评估资质)及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且年检合格;

3.在执业和年检过程中,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4.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有丰富的无形资产评估经验,且业绩优良;

5.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6.承诺提供有偿审核资产评估备案材料服务,能够对报告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及时发现报告存在问题,并按要求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7.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和行业规定接受委托并开展工作,严格遵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格式要求出具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含评估明细和评估说明,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独立成册装订);

8.能够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并对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9.能够根据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产评估备案所需的材料;

10.按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合理收费。

二、认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数量

在2006和2009年两次认定工作中,中国科学院分别认定了47家和45家入围的评估中介机构。为配合我院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工作,此次拟扩大招选地区范围,新增青岛、烟台、宁波、苏州、重庆、厦门、深圳等地区,最终认定54家评估中介机构,除此之外北京地区认定的资产评估公司分支机构也可选择。各分院和地区推荐和评审组最终认定的机构数量如下:

序号

分院地区

分院推荐数量

评审组认定数量

评审组认定机构分布

1

长春分院

长春4家

黑龙江2家

3

长春2家

黑龙江1家

2

沈阳分院

沈阳3家

大连2家

青岛2家

烟台2家

5

沈阳2家

大连1家

青岛1家

烟台1家

3

上海分院

上海5家

宁波2家

厦门2家

福州2家

6

上海3家

宁波1家

厦门1家

福州1家

4

南京分院

南京3家

苏州2家

3

南京2家

苏州1家

5

合肥地区

合肥物质院2家

中国科技大学2家

2

合肥物质院1家

中国科技大学1家

6

广州分院

广州3家

深圳2家

3

广州2家

深圳1家

7

昆明分院

昆明3家

贵阳2家

3

昆明2家

贵阳1家

8

成都分院

成都4家

重庆2家

3

成都2家

重庆1家

9

武汉分院

武汉4家

长沙2家

4

武汉3家

长沙1家

10

西安分院

西安4家

2

西安2家

11

兰州分院

兰州4家

青海2家

3

兰州2家

青海1家

12

北京分院

与国科控股认定15家相同

15

北京13家

天津1家

山西1家

13

新疆分院

新疆3家

2

新疆2家

 

 

 

 

 

 

 

 

 

 

 

 

 

 

 

 

 

 

 

 

 

三、参选机构报名及分院推荐应提交的资料

1.报名登记表1份(见附件);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

3.有关从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影印版加盖公章1份;

4.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5.以往做过的两个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含评估报告、评估明细和评估说明,其中应包括1份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以往为研究所及其各级投资企业做过评估项目并在国科控股备案的,只需注明委托方全称、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题目(含评估对象名称)和备案编号的说明;

6.机构介绍(含分支机构)、执业人员介绍、业务介绍(含无形资产评估)、负责人介绍和内部管理制度介绍等PPT文件。

1~4项提交的材料要求用A4纸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四、认定资格后的管理

(一)机构变更

进入认定范围的评估中介机构如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科控股资产监管部备案,否则将视自动放弃取消其认定资格:

1.企业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2.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

3.评估资质发生变化的;

4.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二)违规处理

入围的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将限制其业务开展或取消认定资格:

1.违法执业给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3.未按审核意见认真完善评估报告的;

4.未按要求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的;

5.其他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国科控股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702房间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白冰

联系电话:010—62800118转8108

邮箱:baibing@rose.cashq.ac.cn

传真:010—62800120

附件:报名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