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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审计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财务与稽核部|2008-10-29|        【打印】【关闭】

科资发财字〔2008107

 

关于更换审计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持股企业:

为加强对国科控股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各企业的审计工作,促进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2005年,国科控股确定了审计中介机构的范围,现已满2年。结合持股企业的反馈意见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情况,并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调整了审计中介机构的范围。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0811—201010月,国科控股各控股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必须在规定范围(见附件)内的中介机构中进行选聘,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二、上述企业各项审计工作包括: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法定代表人受让国有产权审计);

(三)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四)国有产权转让审计;

(五)绩效等专项审计。

三、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各企业选聘审计机构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但同一审计机构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超过5年。其审计的起始年限从审计机构实际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对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已超过5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进行更换。

同时各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也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四、为了维护审计工作的客观、独立、公正,对各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选择对本企业进行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审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

五、为保证审计中介机构的执业资信条件,国科控股将对规定范围的中介机构进行实时跟踪,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取消其对各企业审计的资格,并及时通报各企业:

(一)近2年内因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

(二)近2年内在承担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警告的;

(三)近2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四)在审计中违反公正性原则,对已发现的企业重大事项故意隐瞒的。

六、各企业应于每年度228日前向国科控股报送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可以先报送电子版),请各企业提前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进驻审计,必要时提前安排预审工作,以保证按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告。

 

附件:2008年—2010年国科控股控股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范围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更换  审计机构  通知

 抄报:中科院计划财务局

 中科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081022印发

附件:

聘请中介机构范围

 

审计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苏金其

65223902

13801224161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张富根

88091188-808

13901080912

北京哲明会计师事务所

 

68526732

13011208351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

 

65083136

13001285686

北京兴中海会计师事务所

 

83915036

13701039349

北京上元道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新红

65882323

13911038636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51026678

13910609932

北京智富会计师事务所

 

65637125

13311563800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温京辉

85866870

13601067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