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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局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1     时间:2005-07-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院属单位领导干部考核计划、监察审计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结合目前各分院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情况,院已明确院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部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保证院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完成,我局研究制定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保证院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完成,现对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资质,拥有具备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的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信誉。

    二、审计的内容、范围、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科发纪监审字〔2001〕236号)、《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见附件)执行。

    三、分院负责审计项目委托合同的签订;提出审计内容要求;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控制、审核。

    四、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由监察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纳入分院预算,由分院负责与中介机构商定审计项目费用和审计项目结束后支付审计费用。

    五、根据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分院负责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负责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公告,负责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理决定报院监察审计局、人事教育局。

    七、各分院应按照院干部考核和审计工作计划,认真作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工作。对委托审计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程序执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随意提高审计付费标准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

    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

    一、内控制度、预算管理方面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法、有效,科研经费(重点是财政专项)是否制定管理、使用的制度和规范;

    (二)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科院及本单位情况,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

    (三)是否制定科研项目开题、使用、核算、结题全过程管理的制度;

    (四)财务工作是否实行统一核算、管理,对二级核算单位是否实施定期监督与检查;

    (五)是否对本单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有效地管理与监督;

    (六)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并依法纳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二、会计基础、财务管理方面

    (一)各项收入是否在单位财务账户内统一核算,有无账外账、“小金库”;

    (二)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取得了合法的会计凭证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无超预算支出和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等问题;

    (三)专项经费(各项财政专项科研经费、知识创新工程经常性与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挪用、挤占(超标准、超范围);

    (四)科研课题是否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规定按期结题,是否存在截流收入;

    (五)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先提后用、专款专用并正确组织核算;

    (六)各类结余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

    (七)往来款项的结算、清理是否及时,有无利用往来款账户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坐收坐支;

    (八)代管款项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相关管理办法;

    (九)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无出借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的情况;票据、支票和印章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十)对外投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院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的来源是否属于单位的自有资金;各项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等问题;

    (十一)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查,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十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会计档案管理是否符合制度;

    (十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有关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基本建设核算管理情况

    (一)项目投资是否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修缮工程是否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二)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来源是否合法;

    (三)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法、有效;

    (四)基建项目前期管理及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五)施工过程管理是否规范、有效;

    (六)工程竣工决算及结算是否合规、合法。

    (七)基建管理部门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财物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问题。

    四、对外投资管理情况

    (一)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是否按照国家及院的有关规定对投资企业进行改制,产权关系是否划清;

    (三)投资项目是否经集体决策和充分的论证;

    (四)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其他知识产权)投资是否评估、入帐;

    (五)本单位人员所属知识产权转化为股权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属于个人的非职务发明;

    (六)投资的有关合同协议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及院主管部门相关政策;

    (七)投资回报和效益;

    (八)是否有效实施对投资的管理和监控。

    五、客观揭示、分析、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

    六、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责任人,明确领导者应承担的责任

    七、上届经济责任审计意见落实及整改情况

    八、结合被审单位特点,其他需审计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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