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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廉政承诺和述廉的暂行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企业党组办     时间:2005-11-01  
中共中国科学院企业党组文件
 
科发企党字〔2005〕19号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廉政承诺和述廉的暂行办法》等
三项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国科控股各持股企业:
    根据中共中国科学院企业党组《关于在院、所投资企业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意见》(科发企党字〔2005〕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院、所投资企业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现将《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廉政承诺和述廉的暂行办法》、《关于企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健全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廉政承诺和述廉的暂行办法
         2.关于企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暂行规定
         3.关于健全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廉政承诺和述廉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理服人、关心爱护干部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干部包括:
中科院院、所投资企业,且党的关系在中科院系统的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第二章  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的组织分别组织实施,下管一级,逐级负责。
    第五条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指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围绕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或重要领导岗位发生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方式可采取集体谈话,也可采取个别谈话。
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制,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指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对群众反映较大、问题较集中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谈话。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和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指上级党组织针对一个企业,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与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主谈人应针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六条  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
在进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前,上级党组织应做出计划安排,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重要谈话应由党组织领导集体决策;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七条  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意见、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表态。
    第八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并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九条  谈话人应做到:
    1、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不挟嫌报复、假公济私以及提出不正当要求。
    3、不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资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第十条  谈话对象应做到:
    1、实事求是向谈话人汇报本部门、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3、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
第三章  廉政承诺
    第十一条  廉政承诺是指企业领导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做出公开承诺。
    第十二条  承诺内容:
    (一)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要求。
    (二)根据工作分工,保证本企业或在所分管的工作范围内以及本人依法经营,不发生重大政治、经济问题。
    第十三条  承诺对象:
    (一)对企业全体员工;
    (二)对上级党组织。
    第十四条  承诺方式:
    (一)企业领导班子在上任时以书面形式就第十二条中的有关内容对企业全体员工做出公开承诺,并接受员工的监督。
    (二)企业领导就本人及企业在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出现的不良苗头向上级党组织做出整改承诺。
第四章  述廉
    第十五条  述廉内容:
    (一)执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二)本人及所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十六条  述廉范围:
    (一)对上级党组织或由其委托的有关部门;
    (二)对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十七条  述廉方式:
    (一)结合企业的年度总结、考核和换届进行;
    (二)结合厂务公开进行;
    (三)结合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院属各单位、国科控股及其各持股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控股企业的相关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中共中国科学院企业党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企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干部包括:
    中科院院、所投资企业,且党的关系在中科院系统的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和自费学习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本人、配  偶、子女购买与本人工作关联的企业的股权;
    (六)配偶、子女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按收入申报制度所规定的时间、渠道和程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报告人员,凡是担任正职的,应向所在企业的上一级党组织及其纪律检查部门报告,各企业的党组织及其纪律检查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同级担任副职领导干部的报告。
各企业投资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企业纪律检查部门负责受理,并负责上报上一级干部管理部门。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织及其纪律检查部门或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有关部门的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上级党组织、纪律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企业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一级党组织应将管辖范围的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该企业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
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相关机构每年年末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国科学院企业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健全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精神,结合我院院、所投资企业实际,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内容和基本形式
    (一)推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共同推动原则;
    2、坚持保护调动职工群众和经营者两个积极性原则;
    3、坚持立足实际逐步推进的原则。
    (二)厂务公开的内容: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本单位的科技、商业机密之外,企业的重大事项均可向职工公开。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情况,从职工最为关心和意见最大的问题入手,突出重点,规范操作。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公开事项:
    1、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公开。包括:企业发展目标;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企业改制方案;财务预决算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经济责任制修订与落实情况;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和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基建工程项目及物资、原材料招标采购方案及执行情况;新产品开发、质量提升、市场销售及其单位面临的困难、问题、盈亏及对策等。
    2、企业经营状况公开,特别是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公开。包括:本单位改革、改制方案;资产重组、联合协议;租赁、承包合同;资产、设备拍卖、出售办法;企业兼并、破产方案;企业盈亏情况,大宗原材料的采购供应制度等。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开。包括: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薪酬制度和奖金分配方案;困难职工群体的帮扶救济;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职工下岗、转岗、离岗安置措施以及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等。
    4、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公开。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中层以下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解聘和任用、免职情况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结果等。
    (三)厂务公开的形式:
    1、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实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属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做出相应决议。
    2、厂务公开栏是实行厂务公开的必要形式。凡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应向全体职工公开的其他问题,均应在厂务公开栏张贴公示。
    3、厂情发布会、厂情咨询会、党政工联席会以及单位内部的广播、电视、厂报、板报、计算机网络等,是实行厂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凡需向党政工领导及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通报的事项,可从中选择快捷、便利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4、职代会选举的职工董事、监事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也是实行厂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应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各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书记对厂务公开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是厂务公开的主体,是第一执行人;纪检监察部门对厂务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是第一监督人;工会是厂务公开的工作机构,是第一实施人。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并履行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等职责。
    三、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适用范围
    院、所投资、且党的关系在中科院系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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